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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小吃加盟招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使用“沙县小吃”图形商标开店经营生意红火

沙县小吃加盟招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使用“沙县小吃”图形商标开店经营生意红火合同签订后,梁某利用“沙县小吃”金字招牌持续经营,收入颇丰,但除一次性缴纳加盟费30000元,对于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直拖延缴纳。经多次协商无果,沙县金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沙县法院,要求梁某支付品牌使用费用及违约金合计24000元。沙县小吃业主与沙县小吃文旅集团下属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签订特许加盟合同

使用“沙县小吃”图形商标开店经营

生意红火却故意违约

一再拖延支付加盟和品牌使用相关费用

2021年1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法院在线诉前调解,高效化解了该起涉小吃业主加盟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在云南省昆明市开设小吃店的沙县人梁某与沙县小吃文旅集团下设子公司沙县金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沙县小吃”加盟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

合同约定:梁某经营的小吃店加盟沙县金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被授权使用“沙县小吃”及图形集体商标,加盟费30000元,品牌管理费每年3000元,保证金5000元,授权年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梁某利用“沙县小吃”金字招牌持续经营沙县小吃加盟招商,收入颇丰,但除一次性缴纳加盟费30000元,对于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直拖延缴纳。经多次协商无果,沙县金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沙县法院,要求梁某支付品牌使用费用及违约金合计24000元。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沙县法院立即启动了涉小吃业主案件“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开展诉前调解。由于被告梁某身处云南昆明,往来不便,沙县法院依托“一城一法官”工作机制沙县小吃加盟招商,会同服务梁某所在城市的“城市法官”积极沟通协调案件的处置。通过“城市法官”的耐心工作,梁某同意参与在线调解。

2021年1月12日,承办法官通过微信联系了原被告,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定分止争,梁某承认是自己违约在先,同意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费用,原告也同意减免2000元违约金,撤回起诉。随着梁某依约支付的22000元到账,案件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是特许企业和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对象、合作内容、权利与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沙县小吃业主与沙县小吃文旅集团下属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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