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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见女方父母要给红包吗邀女同事回家过年,他却把我给了你多少

第一次见女方父母要给红包吗邀女同事回家过年,他却把我给了你多少男方众多亲属给小李红包,是以为小李就是小周的恋爱对象,有可能将来会成为自己的亲属。本案小周租女友回家过年,女友收受的红包、见面礼金等,是父母认为在与儿子的女友初次见面,这一主合同下有效的前提下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租来的女友不是儿子的真正女友,父母的真实意思是不会作出这些表示的。租个媳妇过年,红包该怎么分?

□安报记者叶泽永

新闻背景

小周和小李都是郑州国棉三厂的工人。小周是一小伙子,25岁,许昌市灵井乡人,小李则是一大姑娘,21岁,中牟人。

去年腊月二十九那天,小周向小李发出邀请,让小李陪他回家过年,并许诺,就在家住两天,一天给小李100块钱,并保证小李人身安全。

小李想到平时都在一个厂子里工作,知根知底,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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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二十九那天,小周带着小李回到了老家。小周的父母一眼就看中了儿子带回家的“女朋友”。除夕夜吃过年夜饭,叫过“爸、妈”,小周的母亲就塞给了小李2000块钱作为见面礼。考虑到两人还没结婚,晚上,小周家里专门给小李准备一间房子,让他们分开住。

大年初一那天,小周的母亲一早就带了小李到亲戚家去拜年。爷爷、大爷、叔叔都给小李塞了钱。

回来时,小周找机会给小李说:“到了郑州,该给你多少给你多少,你把亲戚给的4700块钱都交给我。”小李笑着说:“我头也磕了,长辈也叫了,这些钱是我挣的,不给。”

后经别人劝说,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周再补偿给小李400块钱。不料,小李忽然说自己不要钱了,还把小周之前的200块钱也退了。小李说,这次到男方家,觉得他们家人很不错,自己就当是旅游了。

小周一听,也推让起来,说,钱在自己手里很快就被花了,还是让小李帮忙存着吧,以后大家还是朋友。小李听到这个话,一直低着头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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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真实意思的

赠与可撤销

胡伟(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小周邀女同事回家过年,双方都明确了没有谈恋爱结婚的目的,只是女方帮小周解一时之困。男方众多亲属给小李红包,是以为小李就是小周的恋爱对象,有可能将来会成为自己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小周的亲属才给了小李钱,此时小李接受的钱被赋予了特定的意义,是亲属赠与的礼物。无论是小周的亲属赠与小李钱物,还是小李接受赠与钱物,他们的行为都应当是合法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必定有一定的目的,或基于特定的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小李没有实施该规定中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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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周的亲属误以为小李是小周的恋爱对象,才给小李钱,这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也可以说是重大误解。小李因接受赠与,造成了小周亲属的损失。因此,小周的亲属可以要求小李返还赠与给小李的钱,并在要求无效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种违背真实意思的赠与行为。

被租女友可适当取得报酬

韩群长(河南省唐河县法院法官):

笔者认为,该问题要从多个角度思考,不提倡子女对父母进行“善意欺骗”,租女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被租女友可适当取得报酬,理由如下:

首先,从道德上看,租女友行为违背社会基本诚信精神。宽慰父母是儿女的责任第一次见女方父母要给红包吗,本案小周租个女友回家过年,这是做假,是一种欺骗行为,是当前社会假冒伪劣的一种新的形式。即使是对自己父母的“善意谎言”,好像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危害,却与社会诚信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他们能真正了解父母的心愿,是不该采取这种欺骗手法的。虽然善意的谎言可以接受,但相对于老一辈人对子女的真情,真的女友和租来的女友,在感情上是绝不能画等号的,一旦父母知道真相后,对他们的打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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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租女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租异性朋友回家过年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不可以,目前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是,根据我国民法一般原理理解,以人身为标的物的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不能拿来出租的,当违反了这一前提时,任何合同在法律面前都是无效的。本案小周租女友回家过年,女友收受的红包、见面礼金等,是父母认为在与儿子的女友初次见面,这一主合同下有效的前提下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租来的女友不是儿子的真正女友,父母的真实意思是不会作出这些表示的。

最后,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该被租女友可适当取得报酬,应算作劳务费用。笔者认为,该案小周租个女友回家过年是缓兵之计,能一时缓解与父母间的矛盾,以腾出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自己的爱情。如果提供“人情服务”的一方,即本案中被租来的女友,基本按照市场上劳务输出的价格收费,又没有发生其他不正当交易,收取适当费用即一天100元,可以认为是劳务报酬第一次见女方父母要给红包吗,从公平的角度看,未尝不可。多元共存的时代,我们应以宽容心态,理性对待新生事物,引导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笔者建议将租女友回家过年改为“邀个朋友回家过年”,淡化商业味,增加人情味。彼此相邀,当一回准媳妇、准女婿,换取全家人高高兴兴过年,如果感觉不错,你情我愿,“弄假成真”,与情与法可两全兼顾,那就更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更能促进人际与家庭和谐。

红包应归女方所有

王学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局):

租个媳妇过年,红包该怎么分?当然,最好双方事先订个“租赁”协议,按照合同优先的原则,当然应按双方约定来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就我个人之见,应归女方所有。

新媳妇给亲戚拜年,亲戚给个红包,这是赠与合同关系,这里的红包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不过,这种赠与一般比较简单,一方喊“大叔大婶过年好”,另一方“一手交红包”,整个是简单交付。有人认为,这种赠与是以女方是真女友为合同成立前提的。这自然有些道理,但仍不堪一驳,因为世上的赠与一般都有点关系才会发生,如外国常见的富人将遗产赠与爱犬之类。在我国,宝刀赠英雄,红粉赠佳人,亦不例外。难道说即便是真女朋友,两个人联手得了红包后,女孩子要和男孩子分手,赠与人(必须明确:男方不是赠与人)还能将这红包索回吗?

有人认为,这种“租妻协议”是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男方就是委托人,女方是受委托人,而委托事项就是女方假扮男方女朋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女方接受到亲朋赠与时,男方认为不应当收,女方肯定不会收此馈赠。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这更是必然,如同演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事实上,尽管上述委托合同关系与租赁媳妇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认定为委托关系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果说委托的话,怎么会本人(男方)和代理人(女方)都同时在场?这与委托关系的本质(委托他人)是根本区别的。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男方为雇主,女方为劳动者,所以雇员劳动利益应当由雇主所得。此说法亦有可反驳之处,因为红包是一种他人额外赠与,而非因劳动所得的利益。如我们常见的演出中的给演员送花,应当认定为是受赠人的,很难说主角或演出团体共有,更不用说剧团老板所有了。另外,如果严格按劳动合同,男方作为雇主,在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在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不一致或有矛盾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合同法原则,既然男方作为雇主没有在合同中说明红包问题的处理,当然应当对其作不利的解释,因此,这红包应当归女方所有。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民间的理尚往来是有中国特色的你来我往,即亲戚给女方的钱都是因为男方及家长的面子所得,而这钱肯定要还的。至于男方家长给女孩子的钱,也有这种因素。这是我们的国情。

考虑到这些,这钱确实不好确定归属。不过,就我看后来的结果,这男女也都算是开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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